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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回收+二次销售”模式 重在管好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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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回收+二次销售”模式 重在管好税前扣除凭证
更新时间:2021-12-15 16:32   已阅读:1255次


      据了解,二手交易平台主要存在寄卖、“回收+二次销售”和“寄卖+自营”等商业模式。不同商业模式下,二手交易平台需关注的税务实操侧重点不同。专业人士提醒二手交易平台,“二手”的买卖,更要做好一流的税务风控。


      本文主要介绍“回收+二次销售”模式下如何管控税收风险。


“回收+二次销售”模式,重在管好税前扣除凭证。


      所谓“回收+二次销售”模式下,卖家将商品直接出售给二手交易平台,平台再将商品二次销售给买家。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佟毅说,在卖家将商品出售给二手交易平台这个环节,不同的商品,如二手车、二手房、旧货、固定资产或其他使用过的物品,及不同的卖家身份,如企业或自然人,涉及的税务处理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卖家是自然人个人,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卖家需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平台企业要注意及时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无论卖家是个人还是企业,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角度来考虑,平台企业都需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瑞安市税务局干部胡丽娜提醒平台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如果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如果对方为单位,则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个人,则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平台公司要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成本账务处理,不合规的凭证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胡丽娜说。


在二手商品对外再销售环节,平台企业要注意按照销售旧货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等规定,二手交易平台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平台企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干部邱泽桂提醒,对于二手车的经销,有对应的特殊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2020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胡丽娜说,二手交易平台由于个人客户居多、销售金额较小等原因,存在不索要发票即不开具发票的情形。随着税收大数据的应用,在“互联网+”模式下,平台企业特别要注意及时、足额做好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的申报纳税工作,加强税收遵从意识,强化自身税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对此,北京易瑾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丽霞建议平台企业,重点是搭建完备的信息系统,并尽可能保证信息数据的记录、收集、处理、传递和保存等,符合自身税务风险防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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