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紧急通知!8月征期不延期, 纳税人一定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另,8月要学习的政策,总结全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定了!全面延续增值税加计抵减
2、个税10万以下免征!10月1日起执行
3、新版营业执照来了,9月1日起执行
定了!服务业减税全面执行!
7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深入落实餐饮、零售等困难行业扶持政策,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确保应享尽享,帮扶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支撑消费。
这意味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在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后,还将继续延续执行。
1、什么是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是指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的比例,抵减应纳税额。
注①: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注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须满足什么条件?
(1)加计抵减10%政策适用条件
(2)加计抵减15%政策适用条件
小提示: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加计抵减额怎么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特别注意: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5)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4、应纳税额的抵扣如何处理?
小贴士:
1.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2.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5、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的区别
注①:2022年7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加计抵减适用期间将延长。
个税变了!10万以下免征10月1日执行!
个税核定又有新政策!10月1日起,经营所得月收入10万以下,或将不用再交个税了,这种情况下,按1%核定征收个税。
给大家划下重点:
1、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降了
意见稿调整了行业所得税率,统统按原执行最低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2、明确个税附征率,月收入10万以下免征个税
经营所得,符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月经营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附征率为0%,这也意味着月经营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以后或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3、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按1%交个税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不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核定征收
1、纳税人转让房屋,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房屋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2、纳税人出租房屋,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房屋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5、执行时间: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意,以上是重庆的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政策,且目前是《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尚未下发。
但纵观全国多地出台的个税经营所得核定政策,大多数都下调了应纳税所得率,大家可以看下当地的文件,不要错过这么好的优惠政策。
新版营业执照来了,变化太大!9月1日起执行!
根据市监注发〔2022〕71号:9月1日起,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将有一些调整。
给大家划下重点: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
3、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
4、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印刷标准等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 号)中《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 年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 年版)等相关要求执行。
5、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
6、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2022年底前,电子执照实现全国互通互认
6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数字化共性应用集约建设。
该意见中重点:
1、依托身份认证国家基础设施、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等认证资源,加快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统一身份认证体系。
2、完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
3、完善电子印章制发、管理和使用规范,健全全国统一的电子印章服务体系。
其实,早在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明确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今后电子营业执照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
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电子证照在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并进一步拓展到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领域。
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关联企业相关信息,支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推动实现企业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政府部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查询、核验企业办事所需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
2、提升电子证照应用能力
优化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进政府部门间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垂直管理信息系统的关联应用。
3、加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
推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发放、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在涉企服务领域应用。
2022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电子证照制发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