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色财务——安徽工商注册实力品牌 | 18955119356

一般纳税人去年购进设备没有取得专票抵扣增值税,今年出售该设备的时候能否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5.0分
咨询电话: 18955119356
主营业务:合肥公司注册 | 合肥代理记账 | 合肥商标注册 | 合肥财务公司 | 合肥代账公司
已服务:10000+企业 (安徽专业财务公司 以专业赢得信赖 用服务创造价值 始于您的需求 终于您的满意)
您当前位置:原色集团网首页 > 新闻资讯 > 一般纳税人去年购进设备没有取得专票抵扣增值税,今年出售该设备的时候能否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去年购进设备没有取得专票抵扣增值税,今年出售该设备的时候能否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更新时间:2023-08-10 09:19   已阅读:1087次


一般纳税人公司去年购进设备的时候没有取得专票抵扣增值税,今年出售该设备的时候能否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可以的。不得按简易办法计税,应按适用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对于税法允许抵扣但因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未能实际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得享受增值税简易征收。

参考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联系原色集团

    /Public/home/images/leftlx.gif


    安徽原色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总部



    联系人:张经理


    电话:18955119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