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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这六个方面容易发生涉刑法律风险,务必请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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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这六个方面容易发生涉刑法律风险,务必请注意了!
更新时间:2023-05-22 09:21   已阅读:338次


在企业中,一把手大多拥有绝对权威,权责一致,这也意味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成为了刑事风险高危人群。

01.

合同管理风险

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和密切,合同往往是其中最重要的方式和媒介。企业家在经济往来和合作中要注意交易安全。

1.虚构主体,编造并不存在的公司、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

2.冒用或盗用他人名义,利用或使用盗窃来的其他单位的介绍信、合同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的。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无效的票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1.企业应当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发展理念,注重加强自身经营行为的管控,切勿因贪图利益而背信弃义,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的信誉危机。

2.在签订合同时,切勿因贪图利益而轻信对方,做好对方资信调查,谨慎认真地确认对方身份信息和合同信息是否真实,寻找可靠的合作伙伴。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设立合同审查、合同保存等细致环节,避开诈骗陷阱。

3. 加强合同进度管理,企业应当随时关注对方公司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目前状况,关注其是否正常履行合约、是否有能力继续履行合约以及履行过程中有无异样等,防止合同履行失控,减免损失发生。及时作出判断,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效防控合同诈骗事态的发生发展,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0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

企业家们应当谨记,依法自觉支付劳动者应得的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1.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为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制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1.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不得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等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不得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经营者也不得以逃跑、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报酬,侵害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

2.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确实遇到资金短缺、周转困难或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应当提前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协商,避免激发矛盾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

3.企业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对劳动报酬构成比例、发放时间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薪酬制度发放劳动者报酬。

4.企业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筹集资金,将所欠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或者通过协商谈判与劳动者达成谅解协议,避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企业不得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

5.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劳动者或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或者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等严重后果的,应当把握被刑事立案、提起公诉、一审宣判三个时间节点。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被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6.对于尚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一般欠薪行为,企业应当积极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者也有权通过行政、民事等途径追讨劳动报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03.

安全生产风险

企业在生产、作业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企业员工岗位培训体系,制定企业生产事故应对机制,尽可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2.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或者故意伤害犯罪。

3.企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为了企业利益甚至是自身私利,或者不了解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胡乱指挥、调度,明知违章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可能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犯罪。

4.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不配置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设施或者生产条件、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因疏于管理而导致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而未改进,最终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重大劳动安全犯罪。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职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以及行业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

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应当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还关系到企业和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定期组织企业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观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提升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及安全生产意识。

2.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企业员工的职责分工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对从事特种行业、特种工种的人员,严格招录机制,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杜绝安排不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3.建立企业员工岗位培训体系。企业应当在生产、作业前将相关工作的安全流程、操作规范及注意事项告知所有生产作业人员,使上述人员明知将要从事的工作的风险情况。同时,加强对员工岗位技能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履职能力和防控生产事故发生的能力。

4.制定企业生产事故应对机制。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登记制度,并对相关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消除,必要时必须停产停业,杜绝不采取措施的情况发生。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主动赔偿损失,并积极配合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杜绝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检查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

串通投标的风险

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1.投标人相互串通,某个投标人借用多个公司资质或组织多个投标人参加投标,在投标之前协议好由其中标,其他各公司作为陪标,哄抬中标价格,中标方给所有参加陪标的投标单位一定数额的费用作为报酬,这种形式已经成为投标企业圈内的"潜规则"。

2.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串通,在项目未进入招标投标程序前,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就如何确保中标进行包装运作,招标人为使特定单位中标,在招标文件中故意设置某些不合理要求,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予以"量身定做";还有招标人评委利用其评标打分的机会,给出极其悬殊的评分控制评标结果等,招标单位在未进入招标程序前就已选定意向中标单位,然后再进入招标市场走过场,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

3.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代理机构利用工作之便,将掌握的招标人各种信息透露给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进行暗箱操作,以达到招标人和中标人的目的。

1.企业应当树立合法经营意识,不论作为投标方还是招标方,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当设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及责任人制度,对招投标的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并确保数据保密责任到人。

2.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预防本企业员工主动实施串通招投标行为或者疏忽大意泄露招投标相关数据。并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3. 企业作为招标人时,不得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待遇,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5.

侵犯商业秘密的风险

企业背后都有“不能说的秘密”,特别是商业秘密,它可是关乎企业竞争力的核心。企业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保护好自身商业秘密,更不能对别人的商业秘密动“歪脑筋”。 

1.企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

2.企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合法掌握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3.企业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商业秘密系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该风险常见于新雇员工使用前雇佣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形。

1.企业应严守法律底线,不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不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也不使用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2.企业应审慎使用信息,对于可能存在的新雇佣员工使用原雇佣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应纵容或默许此类情况的发生。

3.企业应加强自我保护,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确保商业秘密的秘密属性。对于工作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应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必要时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06.

非法经营的风险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1.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外汇、食盐、电信业务、出版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企业应当熟悉相关经营业务的国家规定,及时关注相关规定的更新,避免实施违规行为。

2.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限制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专营、专卖的物品或从事需要批准的业务要确保已获得相关许可或批准。

3.企业经营需前置许可或批准的业务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买卖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07.

商业贿赂的风险

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是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毒瘤。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1.行贿行为:一种情形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以及手续费的行为;另一情形是企业之间交往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对方公司、企业或者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2.受贿行为:企业、公司、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3.单位贿赂行为:即企业、公司、单位,为了企业利益,以企业名义做出的行贿行为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往来中收受财物、回扣、手续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企业应当树立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经营理念,培育良好的文化氛围,增强社会责任感。

2.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审批流程,从源头上断绝商业贿赂的可能性,并加大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间的监督力度。

3.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以及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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