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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规模,每个月开10万(季度30万)发票,这样不交增值税,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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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规模,每个月开10万(季度30万)发票,这样不交增值税,违法吗?
更新时间:2023-11-25 15:59   已阅读:183次


一次性开票100万,需要缴纳3种税:
01

1%的增值税,也就是1万

02

2%的附加税,也就是1万的12%,1200;但附加税有减半征收的政策,所以只需要交纳600块

03

万分之3的印花税,100万的万分之3就是300块,印花税也是减半征收,所以只需要交150块

然而,如果我们把这个100万的发票分10个月开完,每个季度30万以内也就是每个月10万以内,是可以免去增值税的,只需要交150块的印花税,立省1万增值税。

那么,有人就要问了:这样申报增值税违法吗?

每个月开10万(季度30万)发票
不交增值税,可以吗?

请问
我是小规模,每个月开10万(季度30万)发票,这样不交增值税,可以吗?

答复
分情况:

1、若是属于真实业务,恰好每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这样享受了增值税免征优惠,是允许的。若是遇到小规模顶额开票的税务风险评估预警,只要是能够提供出业务真实性的证据链,没有问题的。

2、但是从你的描述来看,每月开票额10万元(季度30万),带有人为控制开票金额,与真实业务不匹配,具有不合理的商业目的,属于有意避税,涉嫌虚开发票和偷税,税务风险非常之大。

建议
真实业务真实再现。要正确享受优惠,切记不要歪曲税务优惠政策。

会计人员做账和开票更是建立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一定要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回归业务的真实的商业本质,无中生有的开具发票、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必将给自己带来巨大风险!

企业一定要做一个真实的自己,让真实的业务真实再现,回归业务的本来面目和商业本质!

参考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小规模增值税热点问答

1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减按1%优惠政策,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举例: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为9万元且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应当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
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额15万元,全部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政策,请问应当如何填写7月增值税申报表?

答: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举例:销售额15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出来的3000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
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放弃减免税优惠,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5
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7月份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此公司在办理7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6
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20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减按1%增值税优惠政策吗?客户为一般纳税人,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您公司可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但由于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后如要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意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2023年最新出台政策

增值税篇

01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号

02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03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04
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融资担保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05
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政策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06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07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政策)。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08
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09
民航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10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1
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23]25号

12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13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14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

15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桂财税[2023]19

16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桂财税[2023]19

17
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18
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19
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本政策条款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20
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
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公告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21
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22
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本政策条款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23
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公告附件)。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24
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25
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6
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公告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7
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28
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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