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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问答学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
【解答】 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 
发表时间:2023-10-25 查看详情+
3月起,严查私户避税! 问题
【解答】 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支付货款:一是,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二是,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发票。
发表时间:2023-03-06 查看详情+
未分配利润能否直接转增实收资本?是否需要缴纳20%个税? 问题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表时间:2023-07-27 查看详情+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推介2022年度(第二批)合肥市优质小微企业的通知 问题
【解答】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摸底,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到应报尽报,并确定专人负责。请对《小微企业基本情况表》中行业类别、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各项指标数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有效。
发表时间:2023-03-21 查看详情+
不延期!4月30日、5月31日、6月30日前必须完成! 问题
【解答】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发表时间:2023-04-27 查看详情+